李登輝基金會會歡喜做志工辦法

第一條 財團法人李登輝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 為凝聚支持力量、擴大參與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層面、有效運用人力資源,特設志工協助本會會務。

第二條 志工之徵募、審核、管理、獎勵,由本會秘書室負責。

第三條 凡年滿十六歲,認同本會宗旨,志願義務協助本會會務者,得申請加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會志工團

第四條 本會志工團分青年組、壯年組、婦女組,得施以職前或職中講習。

第五條 本會志工得享以下列優待:

(一) 由本會致贈本會會訊,並邀請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
(二) 由本會致贈本會所出版之書籍、研究報告或其他刊物。

第六條 本會志工服務時數達到一定標準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得報董事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予以公開表揚。

第七條 本辦法經報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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